集团要闻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4-10-15 1448

陕建发〔2014〕334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全力推进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效开展,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8日 
陕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工程质量提升两年行动,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突出重点,突破重点,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省厅制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
  2.建立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同时将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以利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具体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省厅制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实施细则》,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好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必须对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等,要严格执行。施工企业要选好配好项目经理,并监督他们履行好职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业主代表,对保证工程质量也负有重要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严格进行追究。
  4.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执业责任,就是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责任人是否已经退休,还是离开原单位,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在追究这五个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他执业人员、企业法人等相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省厅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切实把握认定标准,准确地认定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使企业了解、熟悉各类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督促企业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2.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普查。在全省开展针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普查,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的方式,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对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代价,产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违法,有效遏制转包挂靠等问题。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2.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把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挂牌督办等方式结合起来,突出对重点企业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按照全省工程质量提升工作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四)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
  1.开展政策技术培训。各市县要积极宣传贯彻《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4]221号),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本地的发展目标、实施步骤,出台推进措施、激励引导政策。针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技术、市场监管等要求,开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行业从业人员专题培训,加快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行政推进能力水平。
  2.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各市县要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按照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的要求,以产业关联度大、技术集约化程度高、带动能力强的行业优势生产企业为主体,培育完善建筑产业链。支持大型集团企业走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管理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建筑企业要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加强施工能力建设。特级建筑企业,应当具备标准化预制构部件生产能力。鼓励一级建筑企业以成立专门部门的方式加快形成预制构部件生产能力。
  3.加快技术推广应用。各市县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完善施工图审查等管理制度,加大《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建办〔2013〕195号)等标准规范的推行力度,推广先进适用、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的技术和部品,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的覆盖面。以住宅建设为重点,有效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有序健康发展。具备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条件的,在立项和招投标方案审批时要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要求,并列入工程设计招投标文件和设计合同文本。加快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试点示范和规模化建设。从2015年起,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面积的比例,大中城市每年要提高3%以上。
  4.创新监管服务机制。各市县要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需求,针对工程设计、部品质量监管、施工装修质量验收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评价、认定等工作,从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五个方面,完善管理规范,创新管理制度。鼓励采取设计、生产、施工、安装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建设模式;推广BIM(建筑模型信息)技术;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规范预制装配式生产、安装的施工与验收;建立健全装修监管制度,加强对施工装修一体化住宅的装修环节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预制部品管理制度,加强对部品构件的评价、认定、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标准、法规,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
  (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强化企业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师傅带徒弟、现场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务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使其满足工作岗位需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技能和岗位培训负责,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施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劳务人员,应组织相应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因岗位调整或需要转岗的劳务人员,应重新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岗位的劳务人员,应组织培训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后方可上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对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持证上岗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对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2.健全技能培训鉴定网络体系。各市、县(区)和建筑企业要依托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劳务基地,健全培训机构鉴定组织机构,形成数量、级别、布局合理,专业工种配套齐全的培训网络体系。各市应建立综合技能培训基地或培训鉴定中心,负责辖区内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及中级技能鉴定。有条件县(区)成立技能培训鉴定站,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初级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3.加强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监督。符合条件且经过审批的各技能培训鉴定机构要根据建筑行业实际,科学确定建筑工人培训工种目录,编制相应培训教材,充实师资队伍,配备完善的培训鉴定设施、设备和机具,认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鉴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结束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经审核并由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后发放建筑行业工人岗位技能证书。
  4.推行从业人员实名制。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在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对其履职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同时将落实实名制的情况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10月在西安市部分企业和省外入陕企业进行试点示范,2015年在全省全面推行。
  5.推进建筑工人职业化。认真贯彻落实我省《推进建筑工人职业化实施方案》,通过配套完善劳务定额管理、技能培训鉴定、劳务用工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等具体措施,强化企业对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深化建筑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上岗工时将劳保费直接补贴建筑工人,逐步拓展延伸到“五金一险”,使建筑工人逐步享受与其他产业工人一样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完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企业劳务用工适时动态管理。通过努力,实现全省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将全省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按照职业化的标准要求,塑造成为合格称职的职业工人。
  (六)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加快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企业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企业和人员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制”。
  2.加快我省“六库、两体系、一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全面实现全省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省市一盘棋”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3.认真落实上报违法违规等信用信息的要求。严格按照住建部颁布的标准,将本地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全省诚信信息平台,随着这项工作的启动,对各地上报情况,省厅将进行统计分析,并在全省通报。
  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建筑业诚信体系和动态监管体系,边试点边完善,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招标投标、扶持奖励、市场监管中的运用,建立全省建筑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2014年,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在西安市运行启动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2015年,在全省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全面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领域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实现有形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联动和闭合。
  2016年,逐步健全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实名制管理制度,多领域推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9月4日省厅已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年9月中旬,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各市要在9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企业自查自纠,对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2014年10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14年11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4年12月省厅进行巡查督查及小结,对重点工程、问题较多的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各市县小结今年的治理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从2015年,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四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汇总上报省厅;省厅每半年对全省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专项行动督导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5月—6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检查促进质量管理,以良好的治理成效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成立协调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省厅将制定下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切实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特别是五方主体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处罚。要将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处理结果,载入诚信平台,并及时在媒体和网络上曝光,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把精力放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水平上,引导和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三)完善措施,确保行动实效。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工作涉及范围很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通过工程质量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的终身责任。同时要要转变思路,创新举措,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四)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省厅将加强对市、县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并定期汇总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五)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行动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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